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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金华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事项目录(2025年版)》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5-06-26
主动公开

朗读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改革,完善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边界,强化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执法事项清单动态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金华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事项目录(2025年版)》)。
一、修订背景与过程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实施方案》精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执法事项进行动态更新。2021年,我局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版)》首次编制印发《金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2022年6月根据上级目录调整情况,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2024年11月,我局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结合2025年4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制定《事项目录(2025年版)》,相应地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最新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事项进行及时调整,在征求了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及社会公众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事项目录(2025年版)》。
二、主要修订内容
《事项目录(2025年版)》主要内容包括:我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事项226项(含金华地方性条例10项);外部门划入执法事项9项。对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补充金华地方性条例10项;删除我市不涉及的海洋环境保护事项、省级事项、涉及跨地市事项共31项。
对照《金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版)》,新增事项29项,删除事项18项,调整事项36项。
(一)新增执法事项。根据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后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新增29项行政执法事项,内容涉及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生态环境服务活动弄虚作假、未制定实施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要求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
(二)删除执法事项。根据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清理无法定依据的执法事项18项,内容涉及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环境噪声超标、非法使用排污许可证、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买卖转让进口固废、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等方面。
(三)调整执法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及废止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调整36项执法事项的实施依据,内容涉及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活动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排污单位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等方面。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陈敏 0579-82181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