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9XC/2024-00302

  • 文件名称:

    《金华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4-07-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4-07-02 16:45:24 来源: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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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 朗读

    一、制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从事铅蓄电池制造、皮革及其制品生产、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具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体系。”

    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2024年2月18日印发)明确“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按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政策有效期为2024年至2026年,即连续补助三年。

    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加快保险业发展十条举措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16号,2024年4月2日印发)明确“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按照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制定过程

    3月14日-4月15日,在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30天,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3月15日,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意见,共收到意见4条,均已采纳。4月3日,召开《金华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助实施细则》意见征求座谈会,邀请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华监管分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婺城、金东、开发区财政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职能科室负责人以及部分保险公司代表参加座谈会,就政策制定情况进行说明并相互交流、答疑解惑。

    三、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分为总则、补助对象、补助金额、补助实施程序、保障措施和附则。

    补助对象为:保险标的在金华市区范围内,且保险期间在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单位),列入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除外。

    补助金额为:企业年度实缴保费的50%,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补助程序为:2024年:投保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三个区分局,分局审核后提交市局,公示3日后由市局将补助金额拨付至投保企业;2025-2026年,投保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三个区分局,分局审核公示后,由分局将补助金额拨付至投保企业。

    申报材料为:补贴申请表、环责险保单、保险费发票、保险费支付证明及信用承诺书。

    适用范围为: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适用于金华市区,各县(市)可参照实施。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金戈超

    联系电话:0579-82468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