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29XC/2023-00211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无特定对象
通知
关于印发《金华市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 新能源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
金环发〔2023〕21号
2023-04-19
主动公开
ZJGC64-2023-0001
有效
朗读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办、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商务局、金华市国资委、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编制了《金华市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新能源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金 华 市 商 务 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9日
金华市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新能源工作方案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加快老旧柴油叉车淘汰及新能源化进度,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助力“亚运蓝”,根据《浙江省推进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新能源工作方案》(浙环函〔2022〕32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通过运用政策宣传、财政补助、疏堵结合等综合性手段,切实落实属地的主体责任,明确淘汰替换目标计划,出台淘汰替换补助方案,加快老旧柴油叉车尽早淘汰,替换新能源。到2024年底,基本淘汰国二及以下柴油叉车,其中2023年计划淘汰1800台。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确定淘汰替换范围。以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系统”)办理使用登记的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的国二及以下柴油叉车(一般指2016年 4月1日前生产的柴油叉车)或在我市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的国二及以下柴油叉车(以下统称“老旧柴油叉车”)为主要淘汰替换对象,替换成包括锂电池、氢燃料电池为动力且首次销售的新能源叉车(以下统称“新能源叉车”,以出厂合格证型号为准)。2022年10月1日(含)以后登记的柴油叉车暂不纳入淘汰替换范围。(督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制定淘汰替换和补助工作实施方案。各地要积极研究出台淘汰替换和补助工作实施方案,4月底前启动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工作。淘汰替换工作可分步实施,按照“政府鼓励、适当补助、退坡引导”的原则出台相应补助政策,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承担。老旧柴油叉车在金华市内完成拆解报废或完成拆解报废后购置新能源叉车的,予以补助,仅购置的,不予补助。老旧柴油叉车所有人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的,不予补助。(督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建立完善淘汰替换补助工作流程。按照老旧柴油叉车报废注销、新能源叉车登记上牌、补助申请、补助审核和发放的工作流程,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老旧柴油叉车淘汰牵头协调工作,下达年度任务,负责老旧柴油叉车环保号牌注销和新能源叉车环保号牌办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补助金额,负责补贴额度的核对和发放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摸排在线系统内的老旧柴油叉车底数,及时办理注销和新能源叉车使用登记等手续;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下达补助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叉车生产企业加强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叉车予以首台(套)政策支持;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规范做好老旧柴油叉车回收拆解,并出具回收证明。国资委负责指导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带头做好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新能源。各地要优化流程,提供便民服务,鼓励新能源叉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拆解企业等第三方代办补助申请。(督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老旧柴油叉车及油品监管。加强排气污染监管。各地要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为重点范围,以老旧柴油叉车为重点对象,以夏秋季为重点时段,加强污染排放抽测和监管,对未进行环保编码登记、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加强安全质量监管。各地要督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开展定期检验,对于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各地要加大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的抽检力度,对不符合油品质量标准的依法处罚。(督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补助参考标准
老旧柴油叉车淘汰:额定载荷在m≤1t的2000元/台、1t<m≤2t的4000元/台、额定载荷在2t<m≤3t的6000元/台、额定载荷在m>3t的8000元/台。
新能源叉车购置:额定载荷在m≤1t的5000元/台、1t<m≤2t的7000元/台、额定载荷在2t<m≤3t的10000元/台、额定载荷在m>3t的12000元/台。
以上为参考标准,各地可结合本级财政实际,适当提高补助力度,科学制定补助实施细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地作为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专班,落实人员,结合实际制订工作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合理确定退坡比例和补助截止时间,落实补助资金,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目标,制定目标考核和督查工作要求。同时要准确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隐患,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二)加强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市级专班成员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各地机械注销登记确认、新能源叉车购置指导、补助资金落实、减排绩效、淘汰机械拆解报废等方面监督与指导,定期通报各地淘汰替换情况。各地要密切关注淘汰替换工作动态,建立淘汰替换叉车一车一档,严厉查处虚假淘汰、骗取补助等违法行为,确保淘汰替换工作有序开展。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大对淘汰替换意义和政策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各地以此次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新能源工作为契机,创建新能源非道机械示范园区(企业)。鼓励叉车生产企业让利销售,引导叉车机主提前淘汰并购置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新能源叉车。通过简报、现场会、推介会等形式推广淘汰替换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示范引领。
(四)强调企业责任感。各地充分利用税收、企业奖励、市场运营等手段,引入叉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交易服务企业等第三方社会资源,合力促进老旧柴油叉车加快更新淘汰。各地要加强财政保障,专款专用,确保完成任务。
本方案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老旧柴油叉车新能源替代补助资金申请办理流程表
2.补助参考标准表
3.各县(市、区)2023年度老旧柴油叉车淘汰替换目标分解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