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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2021年版)》政策解读
市生态环境局
2021-09-27
主动公开
朗读
2021年9月18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金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事项目录》)。为什么要制定《事项目录》?主要有哪些内容?这些重点不要错过!
制定《事项目录》的背景
2020年3月1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环人事〔2020〕14号)。2020年12月29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版)》。
《事项目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我市《事项目录》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0年版)》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进行了梳理,对综合执法改革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进行了整合。
实施依据涉及各类法律法规共68部
法律 | 12部 |
行政法规 | 16部 |
部门规章 | 26部 |
浙江省地方性法规 | 7部 |
地方政府规章 | 5部 |
金华市条例规定 | 2部 |
从行政执法事项确定情况来看
《事项目录》共确定执法事项179项,按执法事项环境管理要素来看,共划分为9类:
综合类执法事项 |
生态类执法事项 |
水类执法事项 |
大气类执法事项 |
噪声类执法事项 |
土壤类执法事项 |
固废类执法事项 |
辐射类执法事项 |
排污许可执法事项 |
县市区该怎么贯彻落实事项目录?
对照《事项目录》认领备案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内事项,其中,关于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事项,市本级(含婺城区、金东区〔金义新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职能划转的通告》(金政告〔2017〕1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的通告》(金政告〔2020〕1号)执行;各县(市)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和本级政府划转通告文件执行。
事项调整怎么操作?
《事项目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按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