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单位)的相关信息,特编制《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金华市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或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http://sthjj.jinhua.gov.cn/)。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信“金华生态环境”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内容

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机构职能、部门领导、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等机构信息; 

2.人事任免信息;

3.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5.空气质量指数发布;

6.环境质量报告;

7.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8.重点污染源信息;

9.部门预算信息;

10.环境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服务事项相关信息;

11.环保政务和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局政务信息。 

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五)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

信息名称

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公开范围

责任单位

1.信息名称

简要描述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部门信息内容。

2.信息分类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机构信息、人事信息、政策法规、决策预公开、财政预决算、计划总结、统计数据、应急管理、监督保障、建议提案14个一级类别和23个二级类别。

二、依申请公开

除《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该相关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的该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所提供的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一)申请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由局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十三、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j.jinhua.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也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提交即可,受理网址:http://www.jinhua.gov.cn/col/col1229160366/index.html 。

3.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醒目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寄送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财富大厦2109办公室,邮编:321000,联系电话:0579-82468127。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二)申请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该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四)申请办理及期限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对于内容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 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金华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电话:0579-82496019,传真:0579-82469841,邮编:321017,邮箱:sgkb@jinhua.gov.cn;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市政府大院。

五、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按市政府公告要求)。 

联系电话:0579-82468127。 

传真号码:0579-82468124。 

电子邮箱:53944954@qq.com 

通讯地址: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财富大厦2109办公室) ,邮政编码:3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