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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编号为PF330720250366至PF330720250367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已经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批准信息如下:
编号 | 转出企业 | 接收企业 | 批准日期 |
PF330720250366 | 浙江华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25.05.09 |
PF330720250367 | 金华市易宝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 | 江西齐劲材料有限 公司 | 2025.05.12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