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为PF330720250340至PF330720250350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已批准

日期:2025-03-14 14:47:07 来源:​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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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编号为PF330720250340至PF330720250350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已经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批准信息如下:

编号

转出企业

接收企业

批准日期

PF330720250340

浙江育隆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

夏江(乌兰察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03.10

PF330720250341

浙江巨江电源制造

有限公司

安徽天硕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

2025.03.10

PF330720250342

浙江巨江电源制造

有限公司

安徽天硕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

2025.03.10

PF330720250343

巨江电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安徽天硕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

2025.03.10

PF330720250344

巨江电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安徽天硕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

2025.03.10

PF330720250345

巨江电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安徽天硕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

2025.03.10

PF330720250346

浙江巨江电源制造

有限公司

安徽天硕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

2025.03.10

PF330720250347

浙江巨江电源制造

有限公司

安徽天硕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

2025.03.10

PF330720250348

金华市金东区振华废油收购站

苏州市再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5.03.10

PF330720250349

巨江电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安徽天硕金属材料

有限公司

2025.03.10

PF330720250350

浙江凤登绿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苑医药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

2025.03.12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