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金义新区(金东区)分局关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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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卫生院迁建工程及医养楼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金环建金〔2025〕9号 | 2025年3月12日 | 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21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