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9XC/2025-00106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行政执法委托书

  •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 文件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5-03-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行政执法委托书

    日期:2025-03-12 14:12:24 来源: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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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人:金华市生态环境(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金华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事项)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事项)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权:对甲方管辖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检查权及相关权力。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三)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的案件,应及时报甲方审核

    四、委托执法期限

    2024712029630日止,每五年进行续签。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被委托人:金华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