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29XC/2025-00106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无特定对象
其他
行政执法委托书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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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主动公开

朗读
委 托 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金华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领域(事项)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事项)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权:对甲方管辖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事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检查权及相关权力。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乙方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和纠正已发现的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协议;
(三)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但不得超越所委托的权限;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并做到持证执法;
(三)协议签订前的人员调配和协议解除后的人员安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因行政不当和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按规定应当报审的案件,应及时报甲方审核。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止,每五年进行续签。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甲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被委托人:金华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