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度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4-07-01 16:37:49 来源:​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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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我市2024年度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在区域部门联动、属地网格发现、非现场监管、行刑衔接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案例一:兰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是由属地单位提供案件线索,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响应,同时与公安机关紧密联动,形成线索发现-证据固定-案情会商-案件办理全过程执法链条的案件。

案情描述:2024年5月15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兰溪分局(以下简称“兰溪分局”)接诸葛镇工作人员反映,兰溪市某纺织公司厂房内发现有疑似废油桶、油漆桶处置点。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公安、诸葛镇对该纺织厂进行检查。经查,兰溪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用该纺织厂内闲置厂房,从事废铁回收加工。现场有大量经撕碎机撕碎的废油漆桶、废油漆稀释剂桶等固体废物,经专家初步鉴定并出具固废属性初步判别意见,属于危险废物。现场有明显异味,兰溪分局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进行监测,各项指标均不符合排放标准。现场已处置危废经称重,重量为4.945吨。该公司擅自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兰溪分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对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1.该案自收到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行刑衔接机制,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共享信息,同时赶赴现场进行踏勘。依托各自专业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并委托第三方单位做专业检测和认定;公安机关摸排线索,证据固定后迅速控制案件当事人,双方及时沟通协作,使案件无缝衔接。

2.通过现场踏勘分析,在案件当事人加强对废水收集处置,水污染物破坏环境情节难以判定的情况下,及时转换思路,明确其通过大气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对废气无组织排放进行检测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确保证据不灭失。

3.经审讯,对该案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实际处置危险废物的操作人等三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后续将进一步溯源,深挖违法上下游扩大战果,争取形成查处一个,打击一片的执法效果。

案例二:武义县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是结合信访举报查处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2023年11月16日,接到群众举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以下简称“武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武义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企业设置有污水收集池,收集池西北侧建设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池边有一水泵,检查时水泵不运行但有余热。水泵一头用灰色管道固定连接至污水收集池,一头连接一根绿色软管,绿色软管另一头放入标准排放口内,标准排放口与园区污水管网相连,用pH试纸检测标准排放口内残留的废水呈红色。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设置在车间门口对着污水处理设施的监控视频进行查看,发现该企业磷化操作工于2023年11月16日8时32分开启污水收集池边的水泵,于10时28分关闭水泵。武义分局执法人员对绿色软管内的残留废水进行了采样并对现场情况拍照取证,根据武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武环监(2023)水字第204号监测报告显示:该企业绿色软管内的残留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517mg/L、总磷浓度为78mg/L、总锌浓度为180 mg/L,化学需氧量浓度、总锌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总磷浓度超过《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标准限值。

处理结果: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且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的水污染物中含重金属(锌),锌排放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的10倍以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企业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武义分局已将该案件刑事移送至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人。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典型案件,是社会监督强化与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动体现。强化社会监督,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将群众信访举报信息作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可及时、准确发现、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既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又有利于精准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构建群防群治的生态环境保护防线。

案例三:浦江某水晶饰品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用电监工况控非现场监管手段查处的案件。

案情描述:2024年1月23日上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执法人员在工况监管平台进行例行巡检。10时28分,发现浦江某水晶饰品有限公司喷漆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但关联的治理设备运行状况不正常,触发异常预警。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四楼的喷漆车间正在进行调漆,现场有明显刺激性气味,但与之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喷淋塔因冰冻不能正常喷淋作业,光氧催化设备指示灯未亮且自带的散热风扇未运行;喷漆烘干电烘箱、上胶烘干电烘箱、排版烘干电烘箱及电烘道线正在作业,但均未按环评、验收要求安装废气收集并接入废气处理设施。综上,该企业上述行为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构成违法。浦江分局于2024年1月25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金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违法“双责同查”相关规定,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追偿程序。

处理结果:2024年3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该企业与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全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979元。2024年4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生态环境执法领域不断提升监管科技化精准化水平背景下,通过“用电工况监控”这一技术支撑,精准锁定违法线索,远程固定证据,查办的一起违法排污案件。“用电工况监控”技术的应用实现了对合法企业的“无感监管”对心存侥幸的违法的“精准打击”,大大提升了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案例四: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汽车维修服务部未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市县联合并利用走航车巡查发现线索并查处的案件。

案情描述:2024年4月23日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利用走航车开展巡检,当走航车驶入美和路某路段时,VOCs数值显示异常,指标飙升至200PPB以上,执法人员随即对金华市婺城区某汽车维修服务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服务部喷漆工在烤漆房内对机动车进行喷漆作业,烤漆房已密闭,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风机正常开启,但是UV光氧开关未打开,导致烤漆房内的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处理结果:该服务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服务部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该汽车维修服务部虽然安装了烤漆房,并对有机废气进行了收集,但未正常开启废气处置装置,导致油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影响周边群众生活,违法行为较为隐蔽。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利用走航车及时发现并依法予以查处,有效解决了喷漆废气污染问题,对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环保管理,提高环保责任意识,具有良好的“警示”意义。

案例五: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危险废物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借助律师、司法鉴定中心等专业队伍参与查办的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危险废物的案件

案情描述:2023年11月14、15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分局(以下简称“永康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的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熔化、压铸工序正在作业,压铸工序所在车间地面已进行水泥硬化,正在作业的压铸机周边设置有围堰,围堰的西北侧方位挖有一道沟渠,压铸工序所用的废脱模剂滴落在压铸机下方地面上后汇聚至沟渠内,该沟渠内的废脱模剂(颜色呈乳白色)经一根埋在地下的白色塑料管道流至厂区外循环池,该循环池位于厂区外西北侧,该循环池内已充满废脱模剂,废脱模剂溢流至循环池周边地面上,地面上已存留大量乳白色废脱模剂,地面为裸露土壤,未做防渗防漏措施。经取样检测,压铸机托盘内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2.84×10³mg/L,总磷为:2.84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规定的排放限值;厂房西北侧脱模剂循环水池边两个土壤样石油烃分别为1.49×105、1.51×105,均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表2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

2023年11月20日,永康分局出具《关于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固体废物属性认定意见》,认定该公司产生的废脱模剂、废脱模剂渣属于危险废物。2024年1月25日,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函各1份,证明“企业未对废脱模剂外溢进行应急处置,任由废脱模剂溢流进天然雨水沟,未作任何处理,属于无防渗漏的沟渠”的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及生态环境损害金额等的情况。2024年3月20日,永康分局会同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对该案进行讨论,认定该单位私设暗管的行为存在“直接故意”;未尽到必要的义务,管理疏忽,放任废脱模剂外溢并通过地面雨水沟排放污染物的事实符合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的情形,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况。

处理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该公司排放的废脱模剂、废脱模剂渣属于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五)项,该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规定的移送条件,永康分局于 2024年3月25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借助了律师、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就争议点进行充分地研判讨论,为下一步同类案件的查办提供了积极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