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金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作出动态调整。现将调整情况公布如下:
新增一项,为《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具体内容见附件。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1日
附件
2024年度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决策机关 | 承办单位(处室) | 法律政策依据 | 履行程序要求 | 计划完成时间 |
1 | 《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 金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和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二、《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要求:“在2024年底之前,长三角区域内所有设区的城市的中心城区全面限行国三柴油货车限行。2025年底之前,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辖区内全面限行国三柴油货车。”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要求:“2024年底前,设区城市所辖区全面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2025年11月1日起,所有县(市)全面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 |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 3月底前,完成调研,形成决策方案,启动决策程序; 5月底前,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6月底前,完成部门征求意见; 8月底前,完成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 9月底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局党组会议审议; 10月底前,提交市政府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