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这事不能干!

日期:2024-04-10 17:35:46 来源:​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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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读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27日下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无纺布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无纺布生产销售业务,主要生产设备有真空上料机、螺杆挤出机、纺丝箱体等,生产过程中螺杆加热挤出、纺丝、热轧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生产正常,但其配套的低温等离子和光氧处理设备已损坏不能正常运行。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于2023年9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金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违法“双责同查”工作方案》(金环函〔2022〕27号)的相关规定,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追偿程序,明确由案件主办人员同步开展执法调查和损害初期调查,对责任主体、责任人员、污染来源、持续时间、排放去向等证据资料进行全面固定、收集。并委托评估单位开展现场论证、评估。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之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于对该公司相关生产设备予以查封,并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2023年11月28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将该案移交浦江县公安局。11月30日,浦江县公安局对责任人员虞某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12月11日,该公司与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62万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温馨提示   

      青山白浪,万里千叠。美好的生态环境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需要我们共同守护。君子爱财更应取之有道,牺牲大家的环境赚自己的钱,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须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