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我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二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第三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府信息的;
(二)对社会公众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义务,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及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主要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轻、造成轻微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并责任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到位;
(三)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