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29XC/2023-00567
《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 核算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1
主动公开
朗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十四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等文件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要求,我市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确保2025年实现全省全覆盖目标任务。为进一步做好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算办法(暂行)》。
二、制定过程
在充分调研学习了嘉兴、绍兴等地市做法的基础上,形成《金华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算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以及市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分局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反复修改完善。于5月31日—6月30日在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对本办法所指的挥发性有机物和工业排污权单位作出定义,指出现阶段核算范围为已取得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且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已完成排污许可登记且拥有排污权的涉VOCs的工业排污单位。
(二)核算办法。明确核算办法的选取顺序:一是排污单位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且VOCs计算源项不存在漏项情况时,直接采用排污许可证登载量。二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果能反映全厂VOCs排放情况时,直接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果。三是采用产排污系数法。四是物料衡算法。明确核算参数的选取。
(三)核算要求。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工业排污单位的职责,以及核算程序。
(四)其他。明确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严航贞
联系电话:82729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