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精神以及市领导批示要求,全面推进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我局牵头起草了《金华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58号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邮编:321017。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92707590@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8日。
联系人:罗齐梅 联系电话:82468129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9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排查整治实施范围为金华市全域。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在高质量发展中奋力推进“两个先行”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现全市排污口“查、测、溯、治”区域全覆盖、类型全覆盖,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全市“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工作。
2025年底前,依托“浙里碧水”应用,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
1.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市级牵头抓推进、县级具体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统筹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主体责任,组织制定本行政区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为本行政区域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应明确无人机航测、现场排查、监测、溯源、整改方案制定等具体内容和完成时限,在2023年4月30日前印发实施并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开展三级排查。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对排查范围内所有“口子”进行全方位地毯式调查,全面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其中,第一级排查为无人机排查,利用高清晰度航测影像,对所有不稳定支流、不达标断面、排污口(或疑似排污)进行解译识别,填报经纬度、行政区划等基本信息,形成排污(水)口“三张清单”,即江河干流初步排查清单、入江支流初步排查清单和工业园区周边水体初步排查清单;第二级排查为人工现场排查,以人工排查方式,重点围绕桥下、水下、丛林下等可能存在隐蔽排口的区域,对排污(水)口“三张清单”进行补充核实,做到全覆盖、全口径、无遗漏;第三级排查为重点攻坚排查,对不达标断面重点流域、预警断面、长江经济带等媒体曝光区域,以及近几年督查检查发现的重点排水口,开展精准排查。(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一口一档”清单。根据掌握的排污口底数信息,建立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一口一档”清单,并依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中进行相应的编码和命名。(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各类排污口开展水质、水量同步监测。在全面掌握排污(水)管网分布和河道水体流向的基础上,尽量选取排污显著的典型时段开展监测,以准确识别排水量大、水质恶劣、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确定主要排污问题。雨污混排等间歇性排放口应分别于晴天及雨后开展监测,以查清污水混入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5.明确责任主体。根据排污口排查结果,通过资料溯源、人工溯源、技术溯源等方式,查清排污口的排放来源和排放类型。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其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精准开展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
1.确定排污口类别。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等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指南,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2.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结合排污口所存在的问题,开展“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开展;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可合理设置过渡期及阶段性目标,指导帮助责任主体开展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形成最终排污口清单,并在“浙里碧水”应用中实时更新排污口整改信息,实现整改动态管理;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应通过截污纳管予以清理合并。对于污水管网未覆盖或由于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无法纳管的排污口,应加强污水管网建设,进一步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纳管后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以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为原则清理合并整治,确有必要保留两个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并在“浙里碧水”“浙里蓝海”应用更新相关信息。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并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竖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开展规范化建设。对完成整改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经排查、溯源、监测后无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并纳入日常监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人河排污口硬件建设,主要包括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置,软件建设包括入河排污口台账、调查信息、申请、登记、审批、监测、排查整治、监督检查等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台账要按照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和监测情况。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职能
1.提升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和规划环评,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从源头优化排污口设置,规范排污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
2.严格规范审批。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依规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并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原则上禁止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同一级别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排污口审批、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配合)
3.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并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定期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当加大监测频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核查设置审批、备案排污口的数量不少于当年审批和备案总数的30%。(市治水办牵头,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4.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配合)
5.推进数字化管理。依托现有的“浙里碧水”等应用,建设排污口监督管理平台,建立统一的排污口动态数据库,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数据共享,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管等“一张图”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大数据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金华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治水办合署办公),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印发,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排污口、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经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建设部门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的排查溯源整治;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排口、渔港排口和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定期报送排查清单和工作进度至市级相应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做好汇总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要在人员、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资金足额拨付、专款专用。排污口无人机航测及解译、人工核查、监测、溯源等经费由各县(市、区)承担。排污口整治经费由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承担。
(四)严格考核奖惩
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下沉督查帮扶的重要内容,纳入美丽浙江建设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并与“大禹鼎”推荐挂钩。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
(五)强化公众监督
各县(市、区)要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公开制度,在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开设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专栏,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整治方案、工作进展及成效、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做好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增强公众对污染物入河排放的监督意识,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五、实施时间
本行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