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9XC/2021-00673

  • 文件名称:

    《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1-10-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1-10-22 09:30:07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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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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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精神,为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20201125,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浙环函〔2020277号),决定在湖州市、金华市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并明确要求制定各地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上级的文件精神,有效落实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包括7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包括名词解释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责。

    第三部分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明确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明确直接列入信用等级为差级的五种情形。

    第四部分评价程序,明确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五个程序。

    第五部分评价结果应用,明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联合惩戒方面的应用措施。

    第六部分技术保障,对技术支撑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第七部分附则。明确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

    三、解读单位

      浙江省金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