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29XC/2021-00673
《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市生态环境局
2021-10-22
主动公开
朗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精神,为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2020年11月25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浙环函〔2020〕277号),决定在湖州市、金华市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并明确要求制定各地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为切实贯彻上级的文件精神,有效落实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包括7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包括名词解释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责。
第三部分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明确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明确直接列入信用等级为差级的五种情形。
第四部分评价程序,明确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五个程序。
第五部分评价结果应用,明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联合惩戒方面的应用措施。
第六部分技术保障,对技术支撑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第七部分附则。明确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
三、解读单位
浙江省金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