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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市生态环境局
2020-01-03
主动公开

朗读
一、制定背景
按照《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浙政发〔2018〕35号)文件要求,2020年,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2019年9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步伐,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编制本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金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3、《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技术指南(试行)》;
4、《关于加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额不得高于项目核定总投资,资金补助标准分为二种:一是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5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二是通过整体更换锅炉(含模块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生物质锅炉改用燃气锅炉的,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参照整体更换燃气锅炉方式执行。
本办法不支持项目单位单独采取末端脱销方式进行低氮改造,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燃气锅炉方式,同时配套采用末端脱销的低氮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标准参照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燃气锅炉方式执行。
四、适用范围
婺城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
五、实施日期
《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六、解读责任
《实施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解读。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