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00259229XC/2018-05426
环境保护、治理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通知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工作的通知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金环发〔2018〕59号
2018-10-15
主动公开

朗读
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 |
文 号: | 金环发〔2018〕59号 | 公开日期: | 2018年10月15日 |
登记号: | ZJGC15-2018-00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严格标准”为原则,以降低机动车排放水平、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严格规范在用车环保检验,严格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严格监管执法,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二、严格新扩建检验机构联网准入
各地要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认证认可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要加强宏观管控,切实做好新建、扩建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环评审批和联网的审查工作,要引导检验机构优化空间布局、合理建设,并提供排放检验、安全技术检验“一站式”服务。
取消检验机构的数量和布局的规划控制。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信息应与环保部门联网,满足原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的要求。新扩建检验机构向金华市环保局申请联网,应满足以下十个方面要求:
(一)法人资格要求: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计量认证要求:检验机构必须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三)环评要求:检验机构建设必须进行环评审批。
(四)场所、设备要求:场所、设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检测设备必须具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五)配套要求:新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安全技术检测机构。
(六)检测标准要求:
1.轻型汽油汽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和《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660—2016)。简易瞬态工况法无法检测车辆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国家或地方标准更新,则执行新标准。
2.柴油汽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和《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3/843-2013)。加载减速法无法检测车辆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国家或地方标准更新,则执行新标准。
(七)技术人员要求: 每个站至少有中级以上职称、三年以上机动车检验工作经历的授权签字人2名;每条检测线至少配备专职检测人员3名;所有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评审要求:通过联网的专家技术评审。
(九)申请资料要求:
1.申请培训资料
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向环保部门提出培训考核申请,应提交申请人员在该检验机构3个月以上的社保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检验机构初次申请资料
①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1)一式三份;
②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③所有仪器设备(含环保检测设备、环境参数检测设备、辅助设备等)有效期内的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④标准物质、标准器有效期内的检定/校准/定值证书复印件一套;
⑤检测场所设置平面示意图(包括检测线、服务大厅、待检区等);
⑥在用版本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一套;
⑦相关工作人员培训证书、上岗证及内部任命文件复印件;
(十)流程审核的要求:
1.县级环保部门初审。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对环检机构(设施)新、改、扩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及环评审批,为业主“环保联网”等相关事宜做好业务指导及质量监督。
2.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市环保部门自受理联网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安排管理平台进行预联网调试,并组织专家技术评审;评审合格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联网,并进行公告;评审不合格的或未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搬迁和检测操作系统供应商变更等改建项目联网审核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严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规范
(一)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各检验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的要求,按相关标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按照“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
1.应与当地环保部门、金华市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联网,检测、联网软件应符合原环保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
2.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标准限值检测,检测数据和视频必须实时采集、实时存储、实时上传,按规定予以公开,并如实出具检测报告,严禁采用非法软件篡改检验结果。
3.检验机构应对受检车辆的污染控制装置进行查验,重点加强营运车辆及重型柴油车环保配置查验,做好查验信息归档。
4.检验机构应当将符合环保规范的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5.要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对人、机、料、法、环、测等各个环节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环检行为,鼓励开展预约检验和非固定场所检验业务,提高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对授权签字人变更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各主管部门并进行备案。
6.各检验机构每年1月15日前需向市县两级主管部门提交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二)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日常监管
各地要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标准化,提高监管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和监管水平。要以智能化管理为主要手段,提升服务能力,要加强部门联动,通过预警、统计分析、现场检查、比对、远程视频等方式对环保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核查。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的监督(执法)检查。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数据异常的涉嫌违法机构,要按照相关线索调查取证;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出现预警信息异常的检验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查处情况应信息公开,并建立检验机构信用记录。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监管报告。
(三)严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措施
对环保检验机构存在违规行为的,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约谈或暂停检测线联网和检验报告打印、立案查处、取消资格、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强化规范监管,确保检验工作健康发展。
1.责令限期整改。环保检验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①检测人员未以本人实名登录权限使用检验系统的;
②检测人员无证上岗、混岗的,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未向资质认定部门、环保部门进行申报,没有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③未按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和信息公开的;
④未按规定进行外观检查,检测车辆信息录入错误、不完整或不符合规范的;
⑤未定期开展检测机构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仪器设备的校准(期间核查)的;
⑥检测操作、复检管理、检测报告信息、有关记录等有不规范现象的;
⑦检测软件存在不符合本地管理规定要求的,检测设备计算机不能专机专用的,安装除操作系统、检测软件、杀毒软件以外其他软件的;
⑧未按时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的。
2.约谈或暂停检测线联网和检验报告打印。环保检验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约谈或暂停检测线联网和检验报告打印:
①逾期未完成整改,不按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的;
②未按规定对监测数据存储和备份的;
③不按规定开启监控设备,进行机动车检验的或采取故意遮挡监控设备、不在视频区域检验车辆等逃避监管的,不按规定存储和上传视频信息的;
④未按照规定向环保部门报送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或报送信息不符合检测标准、规范的;
⑤检测仪器设备未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或仪器设备或检验业务系统出现故障影响检测结果仍然继续使用的;未按规范每日对检测设备进行比对试验和泄露检查的,或比对结果误差大、检测线取样系统密闭性测试不符合要求,仍继续使用的;
⑥存在未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现象的;对未接受处理的路检超标车辆直接进行年检的;
⑦同一检测方法同时存在两套检验业务系统或可以进行远程控制的;
⑧授权签字人资质不能满足要求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没有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
⑨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3.立案查处。环保检验机构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①对“约谈或暂停”行为中 “第③、④、⑤、⑥、⑦、⑧、⑨”项,情节严重的;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在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或结果的。
②未按照规定的排气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气检测,让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的;
③用其它车辆替代检验的,从事或指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的;
④检验业务系统存在人为进行数据修改、扩大偏差等违法操作的后台或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作弊软件的;
⑤利用计算机软件伪造、篡改机动车检验系统数据或非法更改配套软件参数等手段伪造机动车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或传输虚假检验数据的;
⑥其他违反规定应予追究的行为。
4.取消资格。环保检验机构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联网资格,同时报请负责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计量认证证书。
5.列入失信名单。
环保检验机构、检测人员和检验业务系统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名单,并对外公布:
①因弄虚作假而被立案查处的环保检验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
②检验业务系统存在人为进行数据修改、扩大偏差等违法操作的后台或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作弊软件的;
③检验业务系统供应商被多个检验机构投诉售后服务不及时,影响检验机构的按期整改和正常检测,约谈后仍不纠正的。
环保检验机构列入失信名单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3年内不受理设立分站联网申请;检测人员列入失信名单的,通报行业协会,3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岗培训考核申请;检验业务系统供应商列入失信名单的,不再受理该系统联网申请,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对已使用该系统的,要求环保检验机构更换检验业务系统。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工作适用本通知。原2016年6月6日印发的《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工作的通知》(金环发〔2016〕46号)同时废止;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