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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金华市金东区景悦大酒店歌厅 建设项目 |
金环建金〔20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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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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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
2 |
关于金华市金东区恒佳工艺饰品厂新建 年产20万只金属工艺饰品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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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环建金〔20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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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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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
3 |
关于金华市金东区泉源社区安置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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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环建金〔2015〕49号 |
2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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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
4 |
关于金华方源砖艺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块(折标)新型烧结砖、块的技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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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环建金〔201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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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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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
5 |
关于金华市绿康塑料厂扩建年产200吨保鲜膜、保鲜袋生产项目 |
金环建金〔201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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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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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
6 |
关于金华卓远实业有限公司年产3.5万辆 新能源新型两轮代步交通工具生产线项目 |
金环建金〔2015〕54号 |
2201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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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
公告期为2015年9月19日至2015年9月25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