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9XC/2013-00530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治理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区“黑烟车”举报办法(试行)

  • 发布机构: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 文件字号:

    -

  • 成文日期:

    2013-12-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区“黑烟车”举报办法(试行)

    日期:2013-12-09 15:07:02 来源:市环保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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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黑烟车违法上路行驶行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车辆

        悬挂金华市区车牌(即悬挂浙G·0****—浙G·9****和浙G·A**** 、浙G·S****)的“黑烟车”(不包括特种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

         “黑烟车”标准:起步后正常行驶状况下持续冒黑烟的车辆。引擎启动或车辆起步或爬坡时冒黑烟,正常行驶后不冒黑烟的车辆不列入受理范围。

        二、受理区域

        市区环城东路-环城南路-婺州街-四联路-李渔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不含上述道路)围合以内区域行驶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黑烟车”)。

        三、受理起始时间

    自12月10日起开始受理。

        四、受理要素

        (一)影像资料:冒黑烟行为的影像资料(相片或录像)。影像资料拍摄的应是在5天内(从拍摄日至发信邮戳日或发送微信、QQ、邮件日或网上举报日或送达日)发生的冒黑烟行为(照片将不予退回)。需能清晰显示出汽车冒出的黑烟和车牌号码(包括车牌底色)。

        (二)车牌号码:车牌号码由车辆注册地的行政区域代码和车牌编号组成,以浙G·0****举例说明:浙G为车辆注册地的行政区域代码,0****为车辆编号。举报黑烟车时需确保车牌号码准确无误,多号、漏号、错号都将会视为无效。

        (三)车牌颜色:有黄、蓝、黑、白三种颜色。相同车牌号码的车辆可能不只一辆,举报黑烟车时需准确提供车牌颜色。

        (四)车型:为方便辨别,将车型分为三类:货车、客车、公交车等。若为公交车,需提供公交线路号。

        (五)时间:指发现车辆冒黑烟的时间,建议采用24小时制记录(—年—月—日—时—分),如采用12小时制记录,需明确上午或下午。

        (六)地点:指发现车辆冒黑烟的地点,需明确发现时的区域、路名路段,如果不清楚路名路段的,需以区域、小区(社区)或周边标志性建筑物辅助说明。

        (七)举报人信息: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环保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将严格保密。

        五、受理方式

        (一)微信举报:发送受理要素所要求的内容和相关影像资料至金华市区“黑烟车”举报微信(金华市区“黑烟车”举报)。

        (二)QQ举报:发送受理要素所要求的内容和相关影像资料至金华市区“黑烟车”举报QQ(1958552344)。

        (三)网上举报:登录金华市环保局门户网站“金华市区‘黑烟车’举报” 栏目,填写举报信息,并上传相关影像资料。

        (四)电邮举报:登录金华市环保局门户网站 “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填写《冒黑烟车辆举报登记表》,并将相关影像资料附上后发送至金华市区“黑烟车”举报邮箱(1958552344@qq.com)。

        (五)邮寄举报:登录金华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填写《冒黑烟车辆举报登记表》,并随相关影像资料邮寄至金华市金东区金华市环保大楼三楼305室(邮编:321015),信封背面注明“黑烟车”举报。

        (六)送达举报:登录金华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填写《冒黑烟车辆举报登记表》,并随相关影像资料送至金华市金东区金华市环保大楼三楼305室。

        六、受理程序

        (一)不具备受理条件要素或无法识别、举报影像资料中被举报的主体影像不清晰、举报影像资料拍摄的冒黑烟行为距举报日期超过5日、相关信息不全或信息不一致以及重复举报(已受理回复又再次举报的除外)的为无效信息,将会及时回复不予受理原因。

        (二)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黑烟车”车主发出《限期接受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在15天内到金华市机动车尾气复检处进行排气检测(地址:金华市汽车城市场发展管理局西侧,电话:0579—82082122)。

        (三)车主接到《通知书》后,须在限期内到金华市机动车尾气复检处进行检测。首次检测免费,若首次检测超标的,即向车主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15天内)维修复检。经维修复检(检测费车主自理)合格的,将撤销违法记录;经维修仍检测不合格的,车主须再次在15天内进行维修复检,直至检测合格,期间所产生的检测费用由车主自理。

        (四)车主在规定期限内不到金华市机动车尾气复检处进行排气检测的,或经检测超标进行维修后,没有按时复检的,该车辆将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不予以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

        七、其它

        本办法自12月10日起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月6日

     

    金华市区“黑烟车”举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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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1、表中“编号”一栏,举报人无须填写;

    2、请举报人将填好的《金华市区“黑烟车”举报登记表》和相关影像资料一同发送至邮箱(1958552344@qq.com)或邮寄(送达)金华市金东区金华市环保大楼三楼305室(邮编:321015)。